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做好困難群眾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巴中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省委十二屆二次全會以及市委五屆五次全會精神,全面落實中央、省、市關于社會救助工作系列決策部署,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救助體制機制,持續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切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度擴大低保范圍
(一)統籌城鄉低保準入。取消城鄉戶籍限制,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為城鎮行政區域且實際居住滿1年、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請城市低保。
(二)破除身份限制。不得隨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條件,不得以特定職業、特殊身份等為由拒絕救助申請,對符合條件的按程序納入保障。
(三)加大特殊困難群體救助力度。對成年無業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代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殘疾人,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經本人申請,可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在評估認定其家庭經濟狀況時,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供養的,給付的供養費用可以視情適當豁免。
(四)嚴格落實“應保盡?!?。申請家庭符合條件的,應將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全部納入保障范圍,嚴禁以“按人?!贝妗鞍磻舯!?。
二、加大臨時救助力度
(一)持續推進由急難發生地直接實施臨時救助。對臨時遇困人員不具有急難發生地戶籍和居住證,但實際在急難發生地居住或穩定就業、繳納社保、在校就讀等,由急難發生地縣(區)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并完成審核確認、資金發放等工作,戶籍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助開展調查核實,不得拒絕受理或設置附加條件。
(二)落實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合理設定鄉鎮(街道)審批額度,根據鄉鎮(街道)人口數量,每年年初按照不低于人均2元的標準預撥臨時救助備用金。
三、提升低收入人口監測和救助幫扶能力
(一)增強基層社會救助工作力量。鄉鎮(街道)原則上按照每500名救助對象至少明確1名社會救助工作人員。村級設立1名社會救助協理員,困難群眾較多的村(社區)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點),負責協助開展社會救助工作。社會救助協理員所需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給予補助。
(二)強化低收入人口監測預警。全面運用拓展縣級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功能,定期更新低收入人口數據庫,通過實時上傳、交叉比對、定期復核、自動預警等,及時發現需救助的困難群眾,對發現的困難群眾及時干預、精準救助、綜合幫扶。
(三)強化部門信息共享比對。加強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鄉村振興、醫保、殘聯等部門(單位)的協作配合,對掌握的失業人員登記、大病患者、脫貧人口、重度殘疾人等相關數據進行交叉比對、調查核實,根據救助需求精準施策,針對性給予基本生活救助、專項救助、急難救助或慈善力量幫扶。
四、持續加大財政投入力度
(一)落實資金地方配套責任。各縣(區)要認真落實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的地方主體責任,建立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投入自然增長機制,力爭到“十四五”末,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地方配套達到全省同期平均水平。
(二)穩步提高低保補助水平。進一步優化城鄉低保補差機制和居民家庭經濟收入精準核算機制,規范計算家庭人均收入,合理確定補助金額,適度提高農村低保補助水平,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力爭到“十四五”末,城鄉低保人均補助水平基本達到全省平均補助水平。
五、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
(一)創新社會救助方式。探索形成“物質+服務”的救助方式,促進傳統的單一現金或實物救助向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疏導、能力提升、社會功能恢復等方面轉變。
(二)推行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支持鄉鎮(街道)、村(社區)加強社會救助服務供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對社會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和照料服務;對有就業意愿和參與產業項目需求的困難人員,依法依規提供資源鏈接、技能培訓、就業崗位或產業項目幫扶等。
(三)促進專業力量參與。依托社會工作專業力量和志愿服務組織,鼓勵引導社工、志愿者、社會愛心人士等多元主體參與扶弱濟困,逐步形成“多元參與、覆蓋全面、綜合高效、分層分類”的困難幫扶新格局。
六、引導慈善力量積極參與社會救助
(一)發展慈善+救助。建立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銜接機制,鼓勵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設立項目、提供服務等方式,自愿開展慈善幫扶,對參與社會救助的慈善組織依法依規落實稅收優惠和費用減免等政策。
(二)加大社會救助投入。搭建政府引導、行業組織運作、慈善組織參與的社會救助“救急難”平臺,鼓勵慈善組織設立社會救助幫扶項目,動員各級慈善總會(協會)接受社會團體、企業等非定向捐贈資金向困難群眾傾斜,慈善組織定期向社會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籌集款物使用情況。
七、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地要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屬地責任,健全由縣(區)政府負責、民政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的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統籌各方力量,整合救助資源,提升救助實效。
(二)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監管。強化全過程監管,嚴禁擅自調整預算、擠占挪用、截留或者擴大資金使用范圍。結合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和社會救助綜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強對社會救助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不定期對社會救助政策落實、補助資金兌現等情況進行跟蹤督導。
(三)加大懲治力度。加大對社會救助工作中推諉扯皮、敷衍塞責、“一刀切”等不作為亂作為現象的糾治力度,嚴查“關系?!薄叭饲楸!?、虛報冒領、吃拿卡要、挪用貪占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堅決防止沖擊社會道德底線事件發生。
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4月12日